宝马bm555线路检测(中国)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

18601148790/010-82385072

行业知识

about us

查看更多
联系我们

18601148790/010-8238507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号坤讯大厦11层
电话:18601148790/010-82385072
邮箱:langhongjuan@bjhbyc.com

查看更多

行业知识>>当前位置:主页 > 行业知识 >
研发费用归集常见问题热点问答

2024年11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持续优化完善,已经成为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抓手,对支持企业投入研发、鼓励科技创新起到重要作用。研发费用归集是研发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帮助大家更加准确、规范地归集研发费用,小编对研发费用归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快来了解一下吧!

1.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包括哪些?

答:企业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2.问:劳务派遣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列入人员人工费用?

答: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其中,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以上劳务派遣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可以列入人员人工费用。

3.问: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可以。

人员人工费用中的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4.问: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答: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5.问:企业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可计入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作为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组成内容,但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6.问: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不可以。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7.问: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如何处理?

答: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8.问:购入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单位价值在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享受了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是否可以按照税前一次性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享受加计扣除?

答:可以。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属于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因此,可以按照税前一次性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享受加计扣除。

9.问: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不可以。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号坤讯大厦11层    电话:18601148790/010-82385072    
Copyright © 2005-2020 京ICP备17028520号 宝马bm555线路检测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技术支持:ming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