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评估条件
1.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评估介绍
由于“双软认定“事项已取消行政审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北京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联合我市部分重点或有代表性的软件企业共同提出并起草了《软件企业评估规范》和《软件产品评估规范》,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软件企业评估规范》和《软件产品评估规范》。至此,协会决定在全体会员企业中正式开展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评估工作。评估对象为协会会员企业。
1.1软件产品评估:软件研发后首先取得著作权,然后做软件测试,取得测试报告之后,可以申请软件产品评估。
1.2软件企业评估:软件取得软件产品证书,软件销售收入、研发能力等达到认定标准就可以申请软件企业评估。
2.软件企业评估条件
2.1 企业资质要求
a)具有依法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资质;
b)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
c)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评估的计算机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d)具有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e)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2.2 研发能力要求
a)软件企业应当增强创新发展能力,加强软件开发环境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建设,改进软件开发过程,优化人才结构,不断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b)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c)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2.3 经营收入要求
a)企业应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b)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2.4 质量保证要求
a)企业应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提升软件产品测试、验证水平,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b)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任一种进行举证:
1.企业依据GB/T 19001,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2.企业依据SJ/T 11234或国际CMMI标准,通过了CMMI评估,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3.企业依据内部的实际情况,建立了一套软件研发和服务规范,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2.5 软件产品要求
a)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软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软件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该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
2.软件产品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依据GB/T 16260.1和GB/T 25000.51标准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进口软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软件企业已获得软件产品著作权人在中国经营的合法授权;
2.软件产品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依据GB/T 16260.1和GB/T 25000.51标准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
3.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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